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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3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評議員依數理科學組、工程科學組、生命科學組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每組各選舉三人,及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選舉三人,共十五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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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