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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9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向評議會提出院長候選人排序推薦名單至少四人,並說明其推薦理由,由評議會依法選舉之。 評議會選舉院長候選人時,應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評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主持選舉事宜。 院長候選人之選舉,以無記名排序方式投票,以序位合計值最低且排序在前之三人當選。若序位合計值相同時,獲選序位第一較多者,排序在前。若獲選序位第一相同時,獲選序位第二較多者,排序在前,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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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