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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4條

遴選委員由本院評議員分四組選舉產生者,各組評議員應選舉本組聘任評議員二人,當然評議員一人。但該組無當然評議員者,選舉聘任評議員三人。 遴選委員由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選舉產生者,分為本院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各選舉一人擔任。 遴選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依前二項選舉結果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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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