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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1條

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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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第3條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第4條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第5條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第6條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第7條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第8條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第9條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第10條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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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