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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5條

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B 級或省(市)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B 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乙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 二、警正教官: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二)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A 級或國家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A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甲級之有效運動教練證。 三、警監教官:具有警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警正術科教官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三)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A 級或國家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A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甲級之有效運動教練證,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前項第二款人員具有博士學位,自取得該學位證書後,從事相關術科教學累積合併達二年或四學期以上,且現於各校之一教學者,得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有關之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及前項替代專門著作送審之博士學位論文,應符合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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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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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