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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3條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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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