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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6條

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且非自學位論文改編之專書為限。 三、送審著作本部未曾審查為不合格;曾經本部審查合格,且核發證書有案者,不得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五、應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學科、術科訓練課程性質相符。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教官資格審查專門著作合著人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送審之權利。 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送審專門著作與曾送審之著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資料;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第3條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第4條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第5條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第7條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第8條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第9條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第10條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第11條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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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