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