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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9條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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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