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第12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
第3條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
第4條
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
第5條
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
第6條
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第7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
第8條
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
第9條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
第10條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
第11條
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
← 第11條
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