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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10條

輔導機關對具有發展性之行業或具有發展潛力之個別企業,應主動協調金 融機構融通資金,促進其發展。中小企業遭受經濟景氣變化或自然災害之 影響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辦理下列專案貸款: 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 二、重大自然災害復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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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