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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12條

中小企業集體或個別申請輔導者,輔導機關應調查其營運狀況及實際困難 並評估其計畫後,予以適用之協助。其申請融資者,可洽商金融機構辦理 核貸。 輔導機關所作之調查與評估,得為金融機構之參考資料。 第一項輔導工作,以具有發展性之計畫為優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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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