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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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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一 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資 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台 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安 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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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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