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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3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左列輔導體系: 一、生產技術輔導體系。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三、融資輔導體系。 四、市場行銷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由輔導機關協同公私立研究及服務機構、大型企業、金融 機構及貿易商分別建立之。輔導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大專院校或專家辦理輔 導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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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