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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5條

具有左列情形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前條標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前條標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前條標準者 ,輔導機關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體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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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