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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11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合併及合作,擴大生產規模,因合併或合作而需要增添或 更新廠房、設備及週轉資金,輔導機關得協助其向金融機構予以融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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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