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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各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 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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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