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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9條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 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 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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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