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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 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 師。 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列表向校長報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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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