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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中等學校畢業生通過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之資格、程序、考核及錄取等事項,目的是建立相關升學管道辦法,以選拔適合之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7-1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鼓勵有志服務軍旅之青年學生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就讀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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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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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之入學資格,除需符合前條規定外 ,如有年齡、體格及其他特殊入學條件限制者,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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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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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甄試委員會應訂定甄試升學實施要點及招生簡章,辦理甄試。並按各軍事 學校招生名額,依學科甄試成績、體檢複審結果及德育 (綜合表現) 等相 關資料,綜合評審後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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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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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先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會 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則直接向各地甄 選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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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承辦及協助辦理本項甄試升學績優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由國防部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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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及國防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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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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