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所屬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
益漏列或編列不一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
正,除有具體原因者外,盈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
則。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
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
四) 、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
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
,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
審核意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