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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4條

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 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 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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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