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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6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之規定,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 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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