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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5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有關員額待遇、福利及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計畫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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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