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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8條

各國營事業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計 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本者,應於損益 表下附註說明。 (二) 虧損之發生,由於成本增加,而增加之成本,無客觀事實之憑證足 以劃分與辦認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三) 總虧損之發生,原因複雜者,可另編分析表,列為損益表之附表。 二、累積虧損過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虧損填補程序辦理。 三、為執行政策因而減少之收入,經由政府補助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位 支付對顧客之補貼費用者,應另設科目,並列為營業外收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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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