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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條

八十五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經濟自由 化、國際化政策,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 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二、各事業應遵照政府精簡組織及員額計畫,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 業務萎縮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財,提高用人效益,確實精簡員額 ,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 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 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並配 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精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 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 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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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