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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於於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 最少一次。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於一個月內改善,期滿 後,主管機關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證,並追 繳認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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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