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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之認證經註銷者,於核定註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不 得重新申請認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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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