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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申請認證之驗證機構、訓練機構以下列為限: 一、政府機關。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三、辦理驗證或訓練相關業務之財團或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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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