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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第23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3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
第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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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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