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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7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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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