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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31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給與遺族相當於三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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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