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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11條

中醫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中醫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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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