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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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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6條
依
第二條
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 公職中醫師考試類科及格者得予免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但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 ( 面) 試者,得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試。 前項予以筆 (面) 試者,逾期欲繼續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 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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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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