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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檢覈: 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或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 三、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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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