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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指在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一日考 選委員會開始辦理中醫師執業資格檢覈以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 (市 ) 政府所發給之中醫證書或行醫證書或行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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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