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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 第5條
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5條
證明
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之資格,應繳驗左列各件: 一、僑居地駐外使領館或負責該僑居地領務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 機構出具之中華民國僑民身分在國外居住五年以上之證明書。 二、經僑務委員會登記有案之當地中醫師公會或鄰近地區中醫師公會或當 地華僑團體出具行醫五年之證明;或當地政府所發屆滿五年之行醫執 照或准予註冊行醫之證明;並均經僑居地駐外使領館或負責該僑居地 領務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三、經僑務委員會登記有案之當地華僑團體出具之行醫聲望卓著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行醫年資以年滿二十歲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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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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