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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 第9條
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9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中醫師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醫師法
第五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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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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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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