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醫師檢覈辦法 › 第4條

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修習中醫必要學科,指修習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醫學系、科畢業,曾修習中醫內科學十三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 方劑學四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中醫基礎理論 ( 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 七學分,並就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眼科學、中醫外科學等科,任修習 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 二、醫學系、科畢業,並獲有中醫研究所醫學碩士以上學位並修習中醫內 科學六學分、中藥藥物學五學分、方劑學四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 、針灸學四學分,並就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 眼科學、中醫外科學等科,任修習二科四學分,合計二十七學分以上 。 證明修習學科及學分,應繳驗學校出具之及格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中醫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