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第10條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