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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獎勵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一、申請獎勵事項。 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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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