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第7條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擬具計畫書提出申請,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對中醫藥發展之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有缺漏並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原檢具之計畫書審查。 第一項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變更後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