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第9條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獎勵或補助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申請補助計畫之可行性。 四、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合理性。 五、預期貢獻度,包括國際中醫藥發展趨勢。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