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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第8條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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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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