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第3條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3條

前條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從事國內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國內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或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進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中醫臨床需求及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 五、發展具中醫特色醫療,提升醫護品質。 六、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國內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