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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0條

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與 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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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