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21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先租後售
符合中央銀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貸款申貸資格之住宅 承購人申辦該貸款時,其擔保品不足者,承辦銀行得就其不足部分移送財 團法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
AI 白話解釋

「先租後售」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出租住宅之承租人未參與重建、重購及本人或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於其租…第18條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第19條出租住宅屬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其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價格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第20條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與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及貸…第22條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前…第23條住宅出售後,出售機關應輔導社區住戶依相關規定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 第20條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