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8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8條

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