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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8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8條
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
第七條
及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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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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