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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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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二、民間捐贈收入。三、融資利息收入。四、本…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第9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率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16條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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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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