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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民間捐贈收入。 三、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開發、更新社區之收益。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前項第二款之收入,應全數用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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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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